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板簡字第150號
原 告 上口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嘉秩
訴訟代理人 謝政翰
律師
複代理人 林宗諺律師
被 告 車麗屋汽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豐閔
訴訟代理人 游登欽
上列
當事人間107年度板簡字第150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7年5月15日
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下午4時30
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
書記官 莊雅萍
通 譯 孫宏瑋
朗讀
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
主文、所
裁判之
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公司於民國(下同)106年5、6月間,以通訊軟體之
方式,向原告公司訂購汽車材料,貨款價金共計190425元
。原告業已依約將買賣標的移轉交付於被告,並有原告公
司內部出貨之單據及開立之發票
可證。
詎料,被告公司於
收到買賣標的後,拒不給付貨款,且經原告多次催討,並
請律師代為發函請求儘速清償貨款,被告公司卻拒絕付款
,並以
存證信函之方式,稱已清償前次貨款及前次貨物存
有瑕疵,請求原告公司配合辦理退貨。
(二)
惟被告公司稱已清償前次貨款及前次貨物存有瑕疵,應有
誤會實則,被告公司分別於105年6月、106年1月間,曾向
原告公司訂購汽車材料二次,原告當時依照產品是否有附
保證卡、後續維修影響等,均一併清楚向被告公司告知、
說明,原告依約將被告指定之買賣標的移轉交付於被告,
被告並清償該二次貨款,並無疑義。
(三)故並無被告於存證信函上
所稱,產品有與約定規格不符瑕
疵之情事存在,且被告所清償者,係指105年6月、106年1
月間此二次貨款而已,關於106年5月、6月間之貨款價金
,被告公司至今尚未清償,且其拒絕清償本次貨款並無理
由。
(四)
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之義務,
民法第
367條定有明文。給付無確定期限者,
債務人於
債權人得
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
延責任,民法第229條亦有明文。故原告既已依約出貨且
被告亦已受領,被告即負給付價金之義務,經原告一再向
被告催討,並以律師函之方式,請求於七天內儘速清償貸
款,被告均未清償。為此,
爰依
買賣契約之
法律關係提起
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000000
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五)對於被告
抗辯之陳述:
(甲)被告確實已支付18萬多元,目前尚餘3000元未支付。
(乙)貨款是105年發生的事情,被告應該也沒有給原告開幕門
市的明細等語。
二、被告則辯以:
(一)依被告計算的金額,被告已支付18萬多元。
(二)3000多元是花圈等贊助費用及處理費用(處理費用是每月
100元,共二個月)。
(三)有提供相關資料,並有發票各等語。
三、
經查:
(一)依被告所提
兩造不爭執簽訂之商品服務契約書係約定:.
..e-pay匯款方式公司每筆酌收郵遞、處理費$100元(
第七條)...賣方(即原告)同意於車麗屋(即被告)
新門市開幕或門市改裝開幕時,給予該門市新台幣2800元
之花圈花藍贊助費,該費用於下月車麗屋應付賣方帳款中
扣抵各等語(第九條)各等語,此有該新廠商申請表影本
乙紙在卷
可稽。又
前揭郵遞、處理費共2筆、花圈花藍贊
助費共乙筆,此亦有被告所提營業人折讓證明單影本2紙
及電子發票乙紙在卷
可憑。又原告已
自承被告確曾支付18
萬多元,尚餘3000元未支付,則依前揭約定,該3000元未
支付貨款,被告主張扣抵(即郵遞、處理費$200元+花
圈花藍贊助費$2800元=3000元),自屬有據。
(二)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之
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190425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
請,亦失
附麗,應併駁回。
四、
本件判決基礎俱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
本院審酌後,
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
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莊雅萍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