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簡字第15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官俊利
被 告 上海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永順 住新北市○○區○○○街○○巷○○○號
被 告 黃羿瑄 住同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玖萬肆仟肆佰捌拾捌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
點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前項利率之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前項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上海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黃永順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
辯論
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
爰
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主張如下:
㈠緣被告黃永順與黃羿瑄於民國105年1月26日與原告簽訂保證
書乙份(下稱
系爭保證書),保證凡另一被告上海國際開發
有限公司(以下稱上海國際公司)對原告到期(包括加速到
期或其他事由應付而尚未清償之現在(包含已到期之債務)
及將來發生之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
上開債務應包含因票據
、借款、保證、墊款、押匯、信用狀、銀行保證、履約保證
、透支、承兌、貼現、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或基於被告與
原告同意之其他往來關係所生之本金、利息、手續費、
遲延
利息、違約金、成本、費用、墊款、
損害賠償及其他付款或
交付現金之義務(不論其性質為何),
惟依本保證書提供之
保證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2,160,000 元整(最高保
證額度)。
㈡被告上海國際公司於105年1月26日與原告簽訂動用申請書、
授信總約定書(下稱系爭授信總約定書)、授信核定通知書
各乙份,向原告借款1,800,000 元整,借款
期間自105年1月
27日起至107年1月27日止,利息按年利率6.5%固定計算,自
借款日起按月計付;並自借款日起,以一個月為一期,依年
金法計算期付金,按期償付本息。另逾期約定違約金,凡自
逾期之日起算之六個月內,按遲延利息之10% 計付;及超過
前開時間則依遲延利息之20%計付。
㈢
詎料,被告上海國際開發公司就上開借款僅攤還本息至106
年8月26日止;則依系爭授信總約定書中之第7條第一、八款
之約定,上開借款當已屆清償期。目前被告上海國際公司尚
欠原告本金394,488 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其餘被告
黃永順與黃羿瑄既為其連帶
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
三、被告黃永順及上海國際公司辯稱:被告上海國際公司在101
年11月陸續發生跳票,當時還是每月按時還款,直到106 年
的12月,實在沒辦法每月還款8 萬多元,有跟原告負責處理
被告案件的小姐說,剩下4 期貸款可否讓伊多分幾期,因為
公司的票款都付不出來了,為什麼還要到處借錢繳富邦貸款
,就是希望富邦的貸款往來這麼多年了,能維持商譽。伊希
望這30幾萬的貸款,富邦能給5年的時間還清,5年60期,伊
可以還完。
四、被告黃羿瑄則辯稱:確實有當保證人,上海國際公司有借錢
不爭執,但我們沒有辦法還錢。我只是家庭主婦幫我先生的
公司作保,已經盡力借錢來還,但目前無能為力。等語,
並
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五、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保證書、動用申請書、授信總
約定書、授信核定通知書、放款帳卡明細查詢等件為證,且
被告並未爭執上開借款尚未清償等事實,是被告既不爭執未
如期給付分期款項,
揆諸前開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
保證契約
之約定,原告請求被告上海開發公司給付全部未清償債務並
依約給付利息、違約金,並請求被告黃永順、黃羿瑄負連帶
給付責任自屬有據,應予准許。至被告雖辯稱無力清償等語
,惟有無
資力償還,
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
之
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意旨
參照),是被
告所辯,
尚難憑採。
六、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
本件係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
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八、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
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經
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 段00巷0 號)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
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
繕本),未依
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