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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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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7 年度板簡字第 15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簡字第15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官俊利 被   告 上海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永順  住新北市○○區○○○街○○巷○○○號 被   告 黃羿瑄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玖萬肆仟肆佰捌拾捌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 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前項利率之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前項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上海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黃永順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 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主張如下: ㈠緣被告黃永順與黃羿瑄於民國105年1月26日與原告簽訂保證 書乙份(下稱系爭保證書),保證凡另一被告上海國際開發 有限公司(以下稱上海國際公司)對原告到期(包括加速到 期或其他事由應付而尚未清償之現在(包含已到期之債務) 及將來發生之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上開債務應包含因票據 、借款、保證、墊款、押匯、信用狀、銀行保證、履約保證 、透支、承兌、貼現、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或基於被告與 原告同意之其他往來關係所生之本金、利息、手續費、遲延 利息、違約金、成本、費用、墊款、損害賠償及其他付款或 交付現金之義務(不論其性質為何),惟依本保證書提供之 保證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2,160,000 元整(最高保 證額度)。 ㈡被告上海國際公司於105年1月26日與原告簽訂動用申請書、 授信總約定書(下稱系爭授信總約定書)、授信核定通知書 各乙份,向原告借款1,800,000 元整,借款期間自105年1月 27日起至107年1月27日止,利息按年利率6.5%固定計算,自 借款日起按月計付;並自借款日起,以一個月為一期,依年 金法計算期付金,按期償付本息。另逾期約定違約金,凡自 逾期之日起算之六個月內,按遲延利息之10% 計付;及超過 前開時間則依遲延利息之20%計付。 ㈢詎料,被告上海國際開發公司就上開借款僅攤還本息至106 年8月26日止;則依系爭授信總約定書中之第7條第一、八款 之約定,上開借款當已屆清償期。目前被告上海國際公司尚 欠原告本金394,488 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其餘被告 黃永順與黃羿瑄既為其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 三、被告黃永順及上海國際公司辯稱:被告上海國際公司在101 年11月陸續發生跳票,當時還是每月按時還款,直到106 年 的12月,實在沒辦法每月還款8 萬多元,有跟原告負責處理 被告案件的小姐說,剩下4 期貸款可否讓伊多分幾期,因為 公司的票款都付不出來了,為什麼還要到處借錢繳富邦貸款 ,就是希望富邦的貸款往來這麼多年了,能維持商譽。伊希 望這30幾萬的貸款,富邦能給5年的時間還清,5年60期,伊 可以還完。 四、被告黃羿瑄則辯稱:確實有當保證人,上海國際公司有借錢 不爭執,但我們沒有辦法還錢。我只是家庭主婦幫我先生的 公司作保,已經盡力借錢來還,但目前無能為力。等語,並 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動用申請書、授信總 約定書、授信核定通知書、放款帳卡明細查詢等件為證,且 被告並未爭執上開借款尚未清償等事實,是被告既不爭執未 如期給付分期款項,揆諸前開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 之約定,原告請求被告上海開發公司給付全部未清償債務並 依約給付利息、違約金,並請求被告黃永順、黃羿瑄負連帶 給付責任自屬有據,應予准許。至被告雖辯稱無力清償等語 ,惟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 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被 告所辯,尚難憑採。 六、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經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 段00巷0 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 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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