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5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六合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明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惟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建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
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2,29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13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