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5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六合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明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惟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建宏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1月3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前段規定預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
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6日裁定限期命其於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正,而
上開裁定於108年1月3日送達上訴人,有
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按,惟上訴人
迄未補費,是上訴人本件
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