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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7 年度板簡字第 15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5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六合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明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1月3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6日裁定限期命其於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正,而上開裁定於108年1月3日送達上訴人,有 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按,惟上訴人未補費,是上訴人本件 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