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簡字第159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國榮
訴訟代理人 黃靖騰
律師
劉宗明
被 告 裕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景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於民國107年7月10日
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七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 1 項第 3 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被告應
自民國106年2月24日起至新北地院106司執月字第18207號移
轉命令失效止,在新臺幣(下同)326,236元及自民國104年
2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訴訟
費用1,000 元、
執行費用3,716 元範圍內,按月將訴外人林
OO每月支領之勞務酬勞3 分之1 給付原告;
嗣於107 年5
月22日提出民事更正狀
減縮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90,090
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之後於言詞辯論
期日當庭減縮聲明為:被告應
給付原告12,92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
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准許。又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最後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原告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司票字第20600 號
本票裁
定與確定證明為
執行名義。向
鈞院聲請對訴外人即
債務人林
OO
強制執行,又原告獲悉訴外人林OO任職於被告公司,
遂向鈞院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訴外人林OO對被告公司每月
三分之一之薪資
債權,並經鈞院執行處以106 年度司執月字
第18207 號案件先後核發薪資
扣押命令及移轉命令在案。
詎
料自106 年3 月起,被告公司未遵循移轉命令給付原告,經
屢次聯繫,均置之不理。訴外人林OO每月薪資11,000元,
其三分之一即3,667 元,被告應自106 年3 月至7 月起扣薪
並按月給付3,667 元,共計18,335元(計算式:3,667 元
x5月=18,335 元)予原告;106 年8 月起則因有其餘
債權人
參與分配,原告仍應按如附表一、二所示移轉比例,於106
年8 月至11月間,給付原告5,295 元(計算式:3,667 元x4
月x0 .361=5,295 ,元以下四捨五入);於106 年12月至
107 年5 月間,應給付原告6,403 元(計算式:3,667 元x6
月x0 .291=6,40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以上共計30,033
元,而被告公司於107 年7 月9 日已匯款1,7112元予原告,
迄今尚有12,921元未為給付。爰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被
告應給付原告12,92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稱:訴外人林OO仍任職被告公司,其月薪為11,000
元,對被告公司自106 年2 月24日起應按月給付原告訴外人
林OO薪資三分之一即3,667 元乙節無意見。訴外人林OO
的薪資有很多家公司在分配等語。
四、得
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訴外人林OO積欠原告債務未還,原告因而向本院
民事執行處聲請對林OO之薪資債權強制執行,經本院核發
移轉命令
等情,
業據提出106年司執字第18027號扣押命令、
移轉命令等件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106年度司執字第
18027 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案卷查閱
無訛,
堪信原告此部分
主張為真正。而被告對於認定訴外人林OO仍任職被告公司
,其薪資為11,000元等情均不爭執。
經查:
(一)按執行法院所發之收取命令與移轉命令不同。前者債權人
取得以自己名義向
第三人收取金錢債權之收取權,債務人
僅喪失其收取權,而未喪失其債權。後者債務人對於第三
人之金錢債權已移轉於債權人,債務人喪失其債權(最高
法院63年
台上字第1966號判例意旨
參照)。是若執行法院
向第三人發移轉命令,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債權已移轉於債
權人,債權人即得依該已發生效力之移轉命令,於第三人
不依該移轉命令對債權人給付時,起訴請求該第三人給付
。
(二)原告對於訴外人林OO之債權,業經聲請本院對其薪資債
權強制執行,並經本院核發薪資移轉命令,業如前述。是
林OO對於被告之薪資債權之三分之一業已移轉於原告,
被告公司未依本院移轉命令為給付,揆諸
上開說明,原告
自得逕對被告起訴請求給付。
(三)訴外人林OO每月薪資為11,000元,此為
兩造所不爭執,
是本件原告請求以每月11,000元薪資為基礎,計算被告應
給付之扣押款,自屬有據。又訴外人林OO之薪資因有其
餘債權人參與分配,故106 年8 月起僅按如附表一、二所
示債權比例移轉予原告,此有本院106 年8 月4 日、106
年12月7 日新北院霞106 司執月字第18207 號
執行命令在
卷
可憑,是原告自106 年3 月至7 月間取得之薪資債權為
18,335元(計算式:3,667 元x5月=18,335 元);於106
年8 月至11月間取得之薪資債權為5,295 元(計算式:3,
667 元x4月x0 .361=5,295 ,元以下四捨五入);於106
年12月至107 年5 月間取得之薪資債權為6,403 元(計算
式:3,667 元x6月x0 .291=6,40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共計30,033元(計算式:18,335元+5,295元+6,403元=
30,033元),扣除被告已給付之17,112元,原告得向被告
請求之金額12,921元(計算式:30,033元-17,112 元=12,
921 元)
(四)綜上,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2,921元,應屬有據。
五、從而,原告本於強制執行移轉命令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原告12,92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 年1 月1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再予一一論述,
附此敘明。
七、本件係
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
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嬿如
附表一:
┌──────────────┬──────────────────────────┐
│案號 │106年司執字第18207號 月股 │
├──────────────┴──────────────────────────┤
│債權計算及金額分配如下: │
├─────┬─────┬─────┬─────┬─────┬─────┬─────┤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執行費(新 │計息債權 │利息、違約│移轉比例 │
│ │ │新臺幣/元)│臺幣/元) │本金(新臺 │金起算日期│ │
│ │ │ │優先受償 │幣/元) │ │ │
├─────┼─────┼─────┼─────┼─────┼─────┼─────┤
│1 │裕融企業股│ 326,236│ 0 │ 326,236│自104年2月│ 36.1%│
│ │份有限公司│ │ │ │16日起至清│ │
│ │ │ │ │ │償日止,按│ │
│ │ │ │ │ │週年利率百│ │
│ │ │ │ │ │分之20計算│ │
│ │ │ │ │ │之利息。 │ │
├─────┼─────┼─────┼─────┼─────┼─────┼─────┤
│2 │星展(台灣)│ 186,309│ 1,498│ 186,309│自104年7月│ 20.6%│
│ │商業銀行股│ │ │ │12日起至清│ │
│ │份有限公司│ │ │ │償日止,按│ │
│ │ │ │ │ │週年利率百│ │
│ │ │ │ │ │分之13.56 │ │
│ │ │ │ │ │計算之利息│ │
│ │ │ │ │ │。 │ │
├─────┼─────┼─────┼─────┼─────┼─────┼─────┤
│3 │第一商業銀│ 78,310│ 946│ 78,310│自104年3月│ 8.7%│
│ │行股份有限│ │ │ │12日起至清│ │
│ │公司 │ │ │ │償日止,按│ │
│ │ │ │ │ │週年利率百│ │
│ │ │ │ │ │分之15計算│ │
│ │ │ │ │ │之利息。 │ │
├─────┼─────┼─────┼─────┼─────┼─────┼─────┤
│4 │大眾商業銀│ 313,465│ 2,516│ 313,465│自104年3月│ 34.6%│
│ │行股份有限│ │ │ │17日起至清│ │
│ │公司 │ │ │ │償日止,按│ │
│ │ │ │ │ │週年利率百│ │
│ │ │ │ │ │分之11.5計│ │
│ │ │ │ │ │算之利息,│ │
│ │ │ │ │ │並自103年 │ │
│ │ │ │ │ │10月10日起│ │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 │ │,按月加計│ │
│ │ │ │ │ │新臺幣1,00│ │
│ │ │ │ │ │0元
違約金 │ │
│ │ │ │ │ │。 │ │
└─────┴─────┴─────┴─────┴─────┴─────┴─────┘
附表二:
┌──────────────┬──────────────────────────┐
│案號 │106年司執字第18207號 月股 │
├──────────────┴──────────────────────────┤
│債權計算及金額分配如下: │
├─────┬─────┬─────┬─────┬─────┬─────┬─────┤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執行費(新 │計息債權 │利息、違約│移轉比例 │
│ │ │新臺幣/元)│臺幣/元) │本金(新臺 │金起算日期│ │
│ │ │ │優先受償 │幣/元) │ │ │
├─────┼─────┼─────┼─────┼─────┼─────┼─────┤
│1 │裕融企業股│ 326,236│ 0│ 326,236│自104年2月│ 29.1%│
│ │份有限公司│ │ │ │16日起至清│ │
│ │ │ │ │ │償日止,按│ │
│ │ │ │ │ │週年利率百│ │
│ │ │ │ │ │分之20計算│ │
│ │ │ │ │ │之利息。 │ │
├─────┼─────┼─────┼─────┼─────┼─────┼─────┤
│2 │星展(台灣)│ 186,309│ 1,498│ 186,309│自104年7月│ 16.6%│
│ │商業銀行股│ │ │ │12日起至清│ │
│ │份有限公司│ │ │ │償日止,按│ │
│ │ │ │ │ │週年利率百│ │
│ │ │ │ │ │分之13.56 │ │
│ │ │ │ │ │計算之利息│ │
│ │ │ │ │ │。 │ │
├─────┼─────┼─────┼─────┼─────┼─────┼─────┤
│3 │第一商業銀│ 78,310│ 946│ 78,310│自104年3月│ 7%│
│ │行股份有限│ │ │ │12日起至清│ │
│ │公司 │ │ │ │償日止,按│ │
│ │ │ │ │ │週年利率百│ │
│ │ │ │ │ │分之15計算│ │
│ │ │ │ │ │之利息。 │ │
├─────┼─────┼─────┼─────┼─────┼─────┼─────┤
│4 │大眾商業銀│ 313,465│ 2,516│ 313,465│自104年3月│ 28%│
│ │行股份有限│ │ │ │17日起至清│ │
│ │公司 │ │ │ │償日止,按│ │
│ │ │ │ │ │週年利率百│ │
│ │ │ │ │ │分之11.5計│ │
│ │ │ │ │ │算之利息,│ │
│ │ │ │ │ │並自103年 │ │
│ │ │ │ │ │10月10日起│ │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 │ │,按月加計│ │
│ │ │ │ │ │新臺幣1,00│ │
│ │ │ │ │ │0元違約金 │ │
│ │ │ │ │ │。 │ │
├─────┼─────┼─────┼─────┼─────┼─────┼─────┤
│5 │遠東國際商│ 215,588│ 1,724│ 215,588│自106年1月│ 19.3%│
│ │業銀行股份│ │ │ │5日起至清 │ │
│ │有限公司 │ │ │ │償日止,按│ │
│ │ │ │ │ │週年利率百│ │
│ │ │ │ │ │分之14.58 │ │
│ │ │ │ │ │計算之利息│ │
│ │ │ │ │ │,
暨已計算│ │
│ │ │ │ │ │未受償利息│ │
│ │ │ │ │ │377,922元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