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7 年度板簡字第 166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簡字第1665號 原   告 福璽景安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連環環 訴訟代理人 葉巧雯 被   告 森澤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芬 被   告 磊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俊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韋中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10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森澤空間設計有限公司(下稱森澤公司)於民國107 年04月19日承攬原告所屬福璽景安社區(下稱系爭社區) 住戶室內裝修工程,委由被告磊基國際有限公司(下同磊 基公司)運送室內裝修石材欲進入社區卸貨,被告磊基公 司員工所駕駛貨車於進入停車場時,不慎撞損系爭社區停 車場入口裝設之德國進口電動飛梭門(下稱鐵捲門),造 成該設備碰損無法使用。為免社區住戶及車輛無法進出, 原告即通知原廠商盡速派員修繕讓設備暫時可以運作,再 備料更新撞損部分,當下被告磊基公司之韋中行及謝秉勳 先生承諾會負起撞損部分修繕費用。嗣經原廠商提報修繕 費用為新臺幣(下同)280,000 元,被告卻以修繕費用過 高,並質疑該停車場裝設之鐵捲門為非法定設備為由,欲 排除負擔修繕費用之責。經原告提供原設計圖及說明後, 被告又以設備缺失與人員管理缺失為由,要求與原告各負 擔一半維修費用。惟該肇事原因為被告公司貨車司機進入 車道時,未注意前方動態而撞損停車場之鐵捲門,被告規 避應負責任,實無誠信可言。 (二)系爭社區停車場的鐵捲門是設定打開後30秒後會自動關起 來,當天警衛有幫被告按開門,但是被告沒有在30秒的時 間內進去,鐵捲門才自動下來。警衛都會跟裝潢公司講鐵 捲門打開後30秒內要趕快進入,而且當天的警衛說有按延 長。 (三)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 付原告28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答辯: 被告森澤公司有把承攬系爭社區住戶裝潢工程之一些設計工 程發包給被告磊基公司,當天是被告磊基公司的貨車撞到系 爭社區停車場入口之鐵捲門。被告磊基公司之司機當天有跟 警衛報備換證件要下去地下停車場載貨,有請警衛開鐵捲門 ,車子倒車後要轉進去地下停車場時,鐵捲門突然放下來, 所以才撞到。因為是快速鐵捲門,所以降下來的速度很快, 因此反應不及,貨車擋風玻璃撞到鐵捲門。當天被告磊基公 司之司機通報警衛後到要開車進去地下停車場,根本沒有30 秒的時間,所以不是原告之警衛疏失就是鐵捲門有問題等語 。 三、法院之判斷: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 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 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 條 第1 項前段、第188 條第1 項及第189 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 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 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 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 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而所謂過失,不僅指雖非故 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情形,即對 於侵權行為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之情 形,亦包括在內。 (二)原告雖主張系爭社區停車場入口之鐵捲門設定打開30秒後 會自動下降,當天已告知被告磊基公司之貨車司機,惟被 告磊基公司之貨車司機未於30秒的時間內進去,鐵捲門才 自動下來,致被告磊基公司之貨車於進入停車場時不慎撞 損鐵捲門等語,為被告所爭執,辯稱:當天司機換證件要 下去地下停車場載貨,有請警衛開鐵捲門,車子倒車後要 轉進去地下停車場時,鐵捲門突然放下來,因為是快速鐵 捲門所以才撞到,根本沒有30秒的時間等語,查: 1、經本院當庭勘驗原告所提系爭社區停車場入口之監視器錄 影光碟所錄內容,略以: ⑴14時50分39秒有人外出請警衛開啟鐵捲門。 ⑵14時50分40秒被告的自小貨車停到警衛室前。 ⑶14時50分54秒有人走回自小貨車。 ⑷14時51分03秒被告自小貨車開始倒車。 ⑸14時51分12秒被告自小貨車倒車到停車場門口開始右轉 欲進入停車場。 ⑹14時51分15秒停車場鐵捲門開始下降。 ⑺14時51分17秒被告自小貨車車頭碰撞停車場鐵捲門。 此有本院107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筆錄可參。 2、綜上可知,原告之社區警衛於被告磊基公司之貨車司機向 其換證件表示要開車下去停車場前,即因他人要外出而開 啟鐵捲門,而其明知被告磊基公司之貨車司機正停放於警 衛室前,換證後如要開車下至停車場,仍必須將貨車自警 衛室前倒車到停車場入口前,再右轉進入停車場,該社區 警衛竟未注意早已開啟之鐵捲門將屆至自動下降之時間, 既未延長開啟時間,亦未提醒被告磊基公司之貨車司機距 鐵捲門自動下降之時間已不及30秒,致被告磊基公司之貨 車司機於倒車到停車場門口前開始右轉駛進停車場時,鐵 捲門亦開始快速下降,被告磊基公司之貨車司機不及反應 ,車頭直接碰撞降下之鐵捲門;是依被告磊基公司之貨車 司機於警衛室前開始倒車迄至停車場鐵捲門開始自動下降 之時,僅有14秒,及自被告磊基公司之司機於停車場門口 開始踩油門要右轉駛進停車場至鐵捲門開始快速下降而發 生碰撞前,亦僅有3 至4 秒之不及反應時間,顯然被告磊 基公司之貨車司機並無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情形 ,其對本件碰撞事故難認有過失,不成立侵權行為,洵堪 認定,準此,被告磊基公司甚或森澤公司自亦無對原告負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可言。 (三)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系爭社區 鐵捲門之修復費用28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經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 證據,經斟酌後,認均不影響本判決結果,爰不再逐一論 駁,併此敘明。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 段00巷0 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 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