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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7 年度板簡字第 167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簡字第1676號 原   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訴訟代理人 鍾隆評 被   告 敏盛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崇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自民國100 年1月1日起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字 第40944號移轉命令失效之日止,在新臺幣130,759元整,及自95 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範圍內 ,按月將訴外人洪家容每月得向被告支領之各項薪資債權(包括 薪津、獎金、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之3分之1給付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本案訴外人洪家容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130,759 元,及 自民國95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 之利息未清償,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核發99年度司促字第 00000 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在案。復原告於99年10月間 持上開執行名義,向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執行 訴外人洪家容任職於被告公司之薪資債權,並蒙臺灣屏東地 方法院執行處於99年12月13日核發99司執字第40944 號移轉 薪資命令,命被告應將訴外人洪家容每月得支領之各項薪資 債權三分之一,移轉予原告,而訴外人洪家容及被告均未於 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則該移轉命令即應為確定。該移轉命 令已確定,被告自應於收受移轉命令後將扣押金額按月交付 原告,詎料被告經多次催告仍置之不理,原告即有提起本件 訴訟確保權益之必要。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 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 對於原告本件請求不在被告之前清償的範圍內不爭執,但被 告願意以一次給付二十萬元之方式與原告和解等語置辯,並 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臺灣屏東地方 法院99年11月8 日及同年12月13日屏院惠民執宇字第99司執 40944號扣押命令及移轉命令等件影本各1份為證,復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字第40944 號卷宗 核閱屬實,查被告於99年11月12日收受扣薪命令、99年12月 31日收受移轉命令,有回證附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 執字第40944 號執行卷宗可參,且被告對於原告本件請求被 告確實未給付之事實並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兩造間移轉命令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 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經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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