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簡字第1676號
原 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文展
訴訟代理人 鍾隆評
被 告 敏盛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崇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1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自民國100 年1月1日起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字
第40944號移轉命令失效之日止,在新臺幣130,759元整,及自95
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範圍內
,按月將訴外人洪家容每月得向被告支領之各項薪資
債權(包括
薪津、獎金、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之3分之1給付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本案訴外人洪家容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130,759 元,及
自民國95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
之利息未清償,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核發99年度司促字第
00000 號
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在案。復原告於99年10月間
持
上開執行名義,向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聲請執行
訴外人洪家容任職於被告公司之薪資債權,並蒙臺灣屏東地
方法院執行處於99年12月13日核發99司執字第40944 號移轉
薪資命令,命被告應將訴外人洪家容每月得支領之各項薪資
債權三分之一,移轉予原告,而訴外人洪家容及被告均未於
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則該移轉命令即應為確定。該移轉命
令已確定,被告自應於收受移轉命令後將扣
押金額按月交付
原告,
詎料被告經多次催告仍置之不理,原告即有提起
本件
訴訟確保權益之必要。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主文
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
對於原告本件請求不在被告之前清償的範圍內不爭執,但被
告願意以一次給付二十萬元之方式與原告和解等語置辯,並
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臺灣屏東地方
法院99年11月8 日及同年12月13日屏院惠民執宇字第99司執
40944號
扣押命令及移轉命令等件影本各1份為證,復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字第40944 號卷宗
核閱屬實,查被告於99年11月12日收受扣薪命令、99年12月
31日收受移轉命令,有回證附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
執字第40944 號執行卷宗
可參,且被告對於原告本件請求被
告確實未給付之事實並不爭執,自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
兩造間移轉命令之
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
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
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五、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經
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
爰不逐一論述,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