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764號
原 告 金安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高秉楓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國信間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