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764號
原 告 金安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高秉楓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國信間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
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
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07 年9 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107 年9 月28日寄存送達原告,而原告逾期
迄未繳納裁判費
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詢問簡答表、收費
答詢表在卷
可稽,是原告之訴欠缺訴訟要件,顯
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