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796號
原 告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純枝
訴訟代理人 林靜珊
上列原告與
被告博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33,95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
本庭,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