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82號
上 訴 人 韓姃珉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雄茂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5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
0,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 段00巷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