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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7 年度板簡字第 1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82號 上 訴 人 韓姃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雄茂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5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 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 段00巷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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