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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7 年度板簡字第 19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900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羅勝鑫       林奕良 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柏豐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24,13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 元,扣除原告於支 付命令所繳納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03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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