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959號
原 告 張秀美
訴訟
代理人 徐晉懋
上列原告與
被告忻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下同)153,6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