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959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張秀美 住新北市○○區○○路○○○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忻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506,61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