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0號
上 訴 人 曾國君
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淇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
報酬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七年四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伍萬柒仟
壹佰柒拾壹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壹佰肆拾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