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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7 年度板簡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0號 上 訴 人 曾國君 被 上訴人 淇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莉 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律師 複代理人  李欣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七年四月 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七十七條之 十六第一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一○七年 五月十七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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