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033號
原 告 合興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鄧桂英
訴訟代理人 劉怡如
高嘉成
被 告 祐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秉宜
訴訟代理人 羅吳金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祐丞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
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10,683元應繳
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 號)補
繳1,8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