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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7 年度板簡字第 20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033號 原   告 合興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桂英 訴訟代理人 劉怡如       高嘉成 被   告 祐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秉宜 訴訟代理人 羅吳金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祐丞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10,683元應繳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 號)補 繳1,8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