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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7 年度板簡字第 20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033號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合興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桂英 上訴人 即 被   告 祐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秉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6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