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033號
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合興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鄧桂英
上訴人 即
被 告 祐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秉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68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48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