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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7 年度板簡字第 20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修復漏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065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陳清繡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0號3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堤業國際有限公司、廖書賢間請求修復漏 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120,1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