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070號
原 告 金駿達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榮吉
上列原告與
被告沈秋紅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
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
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
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
定已於民國107年10月26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附
卷
可稽,茲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書 記 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