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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7 年度板簡字第 20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090號 上 訴 人 張耀民 上 訴 人 老日光冷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珍儀、翔祐冷凍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7 月29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因上訴人聲明不服原判決,是核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其請求廢棄原審判決之範圍為據。其中 ⑴上訴人張耀民與被上訴人李珍儀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6,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⑵上訴人老日 光冷凍食品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李珍儀及翔祐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部分,上訴利益為454,11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 元,均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