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090號
上 訴 人 張耀民
上 訴 人 老日光冷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國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珍儀、翔祐冷凍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7 月29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因上訴人聲明不服原判決,是核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其請求廢棄原審判決之範圍為據。其中
⑴上訴人張耀民與被上訴人李珍儀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6,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0,600元,⑵上訴人老日
光冷凍食品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李珍儀及翔祐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部分,上訴利益為454,11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 元,均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