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175號
原 告 撼動專業演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忠紘
訴訟代理人 吳青錫
被 告 劉鈞輝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
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2條及
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
住所地係在臺中市西屯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
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管轄。又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租金,依
兩造約定
原告應將被告承租之樂器等設備送往臺中、臺北市北投區、
文山區、天母區等處並無約定地點在本院轄區,有原告提出
之租用日期、地點等資料在卷
可稽,則兩造約定之債務履行
地均
非本院轄區,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30巷1號)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