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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7 年度板簡字第 21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175號 原   告 撼動專業演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忠紘 訴訟代理人 吳青錫 被   告 劉鈞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 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2條及 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西屯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管轄。又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租金,依兩造約定 原告應將被告承租之樂器等設備送往臺中、臺北市北投區、 文山區、天母區等處並無約定地點在本院轄區,有原告提出 之租用日期、地點等資料在卷可稽,則兩造約定之債務履行 地均非本院轄區,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