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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7 年度板簡字第 22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244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宥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號5樓之2 法定代理人 葉駿霆  住新北市○○區○○街○○巷○○號7樓            居新北市○○區○○路○○○號5樓之2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德培、廖德音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76,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