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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7 年度板簡字第 22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271號 上 訴 人 卓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春富 訴訟代理人 卓家勝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銪晟精密工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肆仟 零貳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玖佰玖拾伍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