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271號
上 訴 人 卓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卓春富
訴訟代理人 卓家勝
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銪晟精密工業有限公司間給付
報酬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肆仟
零貳拾柒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壹仟玖佰玖拾伍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