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274號
上 訴 人 譚世傑
李宥緹
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達流通股份有限公司、博偉豪等間
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參拾捌萬貳仟柒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陸仟貳
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