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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7 年度板簡字第 22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274號 上 訴 人 譚世傑       李宥緹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達流通股份有限公司、博偉豪等間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參拾捌萬貳仟柒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貳 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