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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7 年度板簡字第 24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458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京樺國際人力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路○○○號3樓 法定代理人 翁佩妤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周怡秀            住桃園市○○區○○○街○○○巷○號2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卓利彥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8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3,75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