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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7 年度板簡字第 25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579號 原   告 甲賀之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淑慧 訴訟代理人 張育民 被   告 大麥製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瑩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麥製菓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00,000元,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 補繳1,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