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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7 年度板簡字第 257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簡字第2579號 原   告 甲賀之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淑慧 訴訟代理人 張育民 被   告 大麥製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瑩慧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08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00 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9日起至 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 ,及自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 算之利息。並主張如下:被告於民國106年3月31日向原告借 款200,000元,約定清償期限為106年9月7日,屆期不為清 償,經原告一再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消費借貸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借款等語,並提出被告開立面額均為10 0,000元之支票2紙退票理由單2 紙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 期日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其他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本院調查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為 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0,000 元,及自訴狀送達翌日即107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