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簡字第2579號
原 告 甲賀之家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唐淑慧
訴訟代理人 張育民
被 告 大麥製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瑩慧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08年5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00 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9日起至
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復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
,及自訴狀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
算之利息。並主張如下:被告於民國106年3月31日向原告借
款200,000元,約定清償期限為106年9月7日,
詎屆期不為清
償,經原告一再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消費借貸之
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借款等語,並提出被告開立面額均為10
0,000元之支票2紙
暨退票理由單2 紙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
期日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其他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本院調查之結果,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
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0,000
元,及自訴狀送達翌日即107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
本件係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
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