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簡字第2722號
原 告 翔睿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瑋玲
訴訟代理人 邱宏銘
被 告 李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5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元,並應將車牌號碼000-000
0號營業用小客車之車牌貳面及行車執照壹枚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原聲明請求被告返
還車牌號碼000-0000牌照2 面、行車執照1 枚,並清償欠款
新臺幣(下同)7,000 元。
嗣於108 年2 月25日言詞辯論
期
日當庭
減縮聲明為請求被告返還車牌號碼000-0000號牌照2
面、行車執照1 枚,並給付6,000 元,
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
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准許。又被告經
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
情事,應准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合先敘明
。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7 年5 月20日,將被告所有小
客車加入原告之營業體系靠行營業,並領用原告所有車牌號
碼000-0000號2 面、行車執照1 枚,雙方並簽立新北市計程
車客運業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下稱
系爭合約)。
惟被
告未依約按期繳納管理費用,屢經原告催討,均置之不理,
原告依系爭合約第19條規定於107 年10月20日終止契約,截
至107 年10月份止,被告已積欠管理費6,000 元。為此,
爰
依
兩造間
上開契約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聲明:被告應將上開
車牌0 面、行車執照1 枚返還原告,並給付原告6,000 元等
語,
業據其提出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
書影本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爭執,
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上開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000 元
,並返還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0 面、行車執照1 枚,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
繕本),未依
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
裁
定駁回上訴。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