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834號
原 告 古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淑如
訴訟代理人 張智傑
上列原告與
被告黃韋邵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
3,000 元(本件係請求返還租賃物案件,其中
系爭租賃物之起訴
時交易價額,實務上均依土地法之規定推算,即以月租乘以一百
二十倍計算為11,500元×120 =1,380,000 元,再加上尚欠二個
月租金23,000元,共計1,403,000 元),共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4,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
巷0 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