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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7 年度板簡字第 28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834號 原   告 古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淑如 訴訟代理人 張智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韋邵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 3,000 元(本件係請求返還租賃物案件,其中系爭租賃物之起訴 時交易價額,實務上均依土地法之規定推算,即以月租乘以一百 二十倍計算為11,500元×120 =1,380,000 元,再加上尚欠二個 月租金23,000元,共計1,403,000 元),共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4,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 巷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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