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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7 年度板簡字第 28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835號 原   告 聯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文喜 訴訟代理人 方鈺琪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欣達昌實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貳萬陸仟柒佰伍拾肆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肆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玖佰參拾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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