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7 年度板簡字第 2850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板簡字第2850號 原   告 東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德正 訴訟代理人 俞聰賢 被   告 洪豪伻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板簡字第2850號返還牌照等事件於中華民 國108年1月24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下午4時30 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葉子榕     通   譯 洪行敏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 主 文 被告應將CR-797、EX-046、CH-303、EA-807、BV-681、H4-565 、003-CU、927-CW號營業小客車之行車執照各壹枚及車牌各貳面 均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洪豪伻為計程車業仲介,其於民國(下同)95 年7月20日向原告借用小營客車CR-797、EX-046、CH-303、 EA- 807、BV-681、H4-565、003-CU、927-CW號牌照各兩面 、行照各乙枚,雙方並簽立台北市計程車客運駕駛人自備車 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下稱經營契約書),依經營契約書第2 條:乙方(即被告洪豪伻)車輛應依行照指定之檢驗日參加 年度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又依經營契約書第19條第款:乙 方如有車輛年度定期檢驗逾期不檢驗,車輛肇事危及甲方權 益、酒後駕車及車輛從事不法行為用途、參與妨害社會秩序 行為、違反法令規定、職業駕駛執照、職業登記證被吊扣、 吊銷、註銷者,甲方(即原告)得一造解除契約,逕行收回 牌照、行車執照,惟查,被告向原告借用前述車牌及行照後 ,竟未加強營運管理,致原告所有上述8台小營客車之牌照 ,均遭逾檢註銷,爰依約請求被告返還上述車牌共十六面及 行車執照共八枚等情。業據提出台北市計程車客運駕駛人自 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公路監理資料汽車車籍查詢表各8 份等件影本為證。 三、從而,原告依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返還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 行車執照共八枚及車牌共十六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葉子榕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