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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7 年度板簡字第 28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861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吳運粧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夏普股份有限公司、東森得易購股份有 限公司、康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嘉昌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7,79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