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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7 年度板簡字第 28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893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凱庄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號 法定代理人 蔡勝賢  住同上            居新北市○○區○○路○○號8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世昌水電科技服務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 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44, 6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