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893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凱庄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號
法定
代理人 蔡勝賢 住同上
居新北市○○區○○路○○號8樓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世昌水電科技服務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
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44,
62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