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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7 年度板簡字第 28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893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凱庄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號 法定代理人 蔡勝賢  住同上            居新北市○○區○○路○○號8樓 被上訴人被   告 世昌水電科技服務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號4樓 法定代理人 陳益錦  住同上 被   告 陳永奇  住台北市○○區○○○路○段○○○號8樓            (現居所不明公示送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13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8年4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業於108年5月17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 三、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