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895號
原 告 明健執行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金鍊
訴訟代理人 丁美云
上列原告與
被告莊俊育間給付委任
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762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 段○○巷○ 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