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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7 年度板簡字第 3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352號 原   告 鎧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哲定 訴訟代理人 李欣倫律師       陳柏廷律師 被   告 吳阿水私房海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淑惠 上原告與被告吳阿水私房海鮮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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