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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7 年度板簡字第 5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504號 原   告 長揚停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其長 一、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王綉緞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壹仟玖佰參拾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參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佰參拾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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