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5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翼暄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明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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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代理人 劉德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變更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4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