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板簡字第553號
原 告 多拉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洋佐
被 告 金永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淑貞
訴訟代理人 賴宏其
上列
當事人間107年度板簡字第553號
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107年7月24日
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下午4時30分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
書記官 莊雅萍
通 譯 劉曉芳
朗讀
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
主文、所
裁判之
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不在此限: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者,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
聲明原為:被告應雙倍還返協助開發試作費共6萬3千元及賠
償損失100000元(
起訴狀誤載為100000萬元),共新台幣(
下同)000000元。
嗣於107年7月24日
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聲明
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63000元,及自106年8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變更聲明,
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緣
兩造協議開發含連接線及遙控接收主機板之遙
控器,並於民國(下同)106年4月17日由原告開立兩張票面
金額分別為30000元(票號:NA0000000)及1500元(票號:
NA0000000)之支票做為稅金款交付被告,約定於8週內由被
告交予原告50組樣品及其餘足以上市販賣之開發完成品(下
稱商品)以為貨源。
詎被告並未依約於約定時間內交貨,至
已逾期6週時,始改口縮減原先約定之50組商品樣品為5組,
又表示貨物由中國廠商製造,不僅形勢有所更動,且完全未
達到先前約定之「連接主線路需要1.6mmt正字標記廠牌」約
定內容,至原告因商品品質未達標準而無法如預期販售。按
民法第249條第3款規定,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
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查
原告既給付被告共計31500元之稅金款為定金,且契約確實
因
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致無法履行,
揆諸上開規定,被告自
應返還雙被訂金即63000元(計算式:31500元×2=63000元
)予原告;此外,原告販售商品之利潤為每組400元,一週
約可販賣60組即營利24000元(計算式:400元×60=24000元
),被告逾期6週未交貨,致原告受有營業上損失計144000
元(計算式:24000元×6=144000元),再於扣除因營業而
生之雜支44000元後,併向被告請求100000元(計算式:144
000元-44000元=100000元)之營業損失,共計163000元(計
算式:63000元+100000元=163000元)之損害賠償。為此,
爰依兩造間契約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
付原告163000元及自106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被告則辯以:原告未提出請求訂金加倍返還理由,此部分請
求並不合理。原告亦未舉證說明營業損失100000元之計算方
式,該筆請求亦不合理各等語。
四、
經查: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復按民事訴訟如係
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
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
抗辯
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
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72年
台上字第4225號判決
可資參照
。
本件依原告所提製造規範(KWS-972 IR LCD遙控器規格
書、空調紅外接收板規格書)、報價單、支票票頭(訂金
)等件,均無從
遽認被告即有因可歸責之事由,致不能履
行協議之事實。
綜上所述,原告
迄未能提出兩造契約或協
議內容,復未能舉證證明被告確有可歸責之事由,致不能
履行契約或協議之事實,揆諸首開說明,原告之主張,即
無足取。
(二)從而,原告依契約之
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163000元及自
106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
附麗,應
併駁回。
五、本件判決基礎俱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
本院審酌後,
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
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莊雅萍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