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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7 年度板簡字第 553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板簡字第553號 原   告 多拉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洋佐 被   告 金永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淑貞 訴訟代理人 賴宏其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板簡字第553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107年7月24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下午4時30分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莊雅萍     通   譯 劉曉芳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不在此限: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者,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 聲明原為:被告應雙倍還返協助開發試作費共6萬3千元及賠 償損失100000元(起訴狀誤載為100000萬元),共新台幣( 下同)000000元。於107年7月24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聲明 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63000元,及自106年8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變更聲明,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緣兩造協議開發含連接線及遙控接收主機板之遙 控器,並於民國(下同)106年4月17日由原告開立兩張票面 金額分別為30000元(票號:NA0000000)及1500元(票號: NA0000000)之支票做為稅金款交付被告,約定於8週內由被 告交予原告50組樣品及其餘足以上市販賣之開發完成品(下 稱商品)以為貨源。被告並未依約於約定時間內交貨,至 已逾期6週時,始改口縮減原先約定之50組商品樣品為5組, 又表示貨物由中國廠商製造,不僅形勢有所更動,且完全未 達到先前約定之「連接主線路需要1.6mmt正字標記廠牌」約 定內容,至原告因商品品質未達標準而無法如預期販售。按 民法第249條第3款規定,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 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查 原告既給付被告共計31500元之稅金款為定金,且契約確實 因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致無法履行,揆諸上開規定,被告自 應返還雙被訂金即63000元(計算式:31500元×2=63000元 )予原告;此外,原告販售商品之利潤為每組400元,一週 約可販賣60組即營利24000元(計算式:400元×60=24000元 ),被告逾期6週未交貨,致原告受有營業上損失計144000 元(計算式:24000元×6=144000元),再於扣除因營業而 生之雜支44000元後,併向被告請求100000元(計算式:144 000元-44000元=100000元)之營業損失,共計163000元(計 算式:63000元+100000元=163000元)之損害賠償。為此, 依兩造間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 付原告163000元及自106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被告則辯以:原告未提出請求訂金加倍返還理由,此部分請 求並不合理。原告亦未舉證說明營業損失100000元之計算方 式,該筆請求亦不合理各等語。 四、經查: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復按民事訴訟如係 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 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 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 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4225號判決可資參照本件依原告所提製造規範(KWS-972 IR LCD遙控器規格 書、空調紅外接收板規格書)、報價單、支票票頭(訂金 )等件,均無從遽認被告即有因可歸責之事由,致不能履 行協議之事實。綜上所述,原告未能提出兩造契約或協 議內容,復未能舉證證明被告確有可歸責之事由,致不能 履行契約或協議之事實,揆諸首開說明,原告之主張,即 無足取。 (二)從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163000元及自 106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附麗,應 併駁回。 五、本件判決基礎俱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 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莊雅萍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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