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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7 年度板簡字第 5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553號 原   告 多拉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洋佐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永成科技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陸萬參仟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陸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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