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553號
原 告 多拉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洋佐
右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金永成科技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陸萬參仟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貳仟陸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