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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7 年度板簡字第 5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594號 原   告 凱旋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鼎昌 訴訟代理人 黃啓煌       沈志成律師       劉彥麟律師 被   告 鴻岳不動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紋玲 訴訟代理人 薛珏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0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與原本中主文欄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一 點柒,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 擔百分之一點柒,餘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