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594號
原 告 凱
旋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王鼎昌
訴訟代理人 黃啓煌
沈志成
律師
劉彥麟律師
被 告 鴻岳
不動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紋玲
訴訟代理人 薛珏君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0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
正本與原本中主文欄關於「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一
點柒,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
擔百分之一點柒,餘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