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7 年度板簡字第 6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6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永明水泥製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立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王智立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7 年11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6,068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6,6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