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6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永明水泥製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立峯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王智立間
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7 年11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6,068 元,應徵第二
審
裁判費6,6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