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632號
原 告 偉台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杜佩儀
被 告 九大視訊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麗敏
訴訟代理人 李政傑
上原告與被告九大視訊系統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336,605元,應繳
裁判費3,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
)補繳3,1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