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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7 年度板簡字第 6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632號 原   告 偉台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佩儀 被   告 九大視訊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麗敏 訴訟代理人 李政傑 上原告與被告九大視訊系統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336,605元,應繳裁判費3,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 )補繳3,1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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