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747號
原 告 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永堅
右原告與
被告鴻達地板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
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
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691,8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故原告尚欠7,
1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
)補繳
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