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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7 年度板簡字第 7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747號 原   告 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堅 右原告與被告鴻達地板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 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691,8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故原告尚欠7, 1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 )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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