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簡字第805號
原 告 龍泉鋼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仕銅
被 告 昱鋒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其彬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7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5 年8月至同年9月間向原告訂
購鋼鐵材料一批,總價為新臺幣(下同)106,000 元,業經
原告將買賣
標的物交付於被告受領。
惟被告
迄今尚未給付該
筆貨款,
迭經原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
兩造
間之
買賣契約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出貨單、統一發票等件影本為
證,
核與其所述相符,而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復未提出
準備書狀爭執,
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
而,原告本於買賣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6,000
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
翌日即107年4月1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五、本件係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
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