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簡字第814號
原 告 媒體棧國際行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正宏
訴訟代理人 高淑娟
被 告 萬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鴻祥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19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肆佰玖拾伍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107 年2 月26日因一時不查,誤
將應付款給訴外人萬星文化有限公司(下稱萬星文化公司)
的款項新臺幣(下同)222,495 元,以銀行網路匯款方式,
誤匯至被告公司所有之第一銀行木柵分行第00000000000 號
帳戶。被告無
法律上的原因受有利益,為此依不當得利之
法
律關係為本件請求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經濟部工商資料
查詢、玉山銀行網路銀行匯款收據、萬星文化公司報價單及
發票等件為證,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
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
,依本院調查之結果,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22,49
5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
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