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7 年度板簡字第 81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簡字第814號 原   告 媒體棧國際行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正宏 訴訟代理人 高淑娟 被   告 萬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鴻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1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肆佰玖拾伍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107 年2 月26日因一時不查,誤 將應付款給訴外人萬星文化有限公司(下稱萬星文化公司) 的款項新臺幣(下同)222,495 元,以銀行網路匯款方式, 誤匯至被告公司所有之第一銀行木柵分行第00000000000 號 帳戶。被告無法律上的原因受有利益,為此依不當得利之法 律關係為本件請求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經濟部工商資料 查詢、玉山銀行網路銀行匯款收據、萬星文化公司報價單及 發票等件為證,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 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 ,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22,49 5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嬿如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