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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7 年度板簡字第 8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817號 原   告 樂恩仕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琇怡 訴訟代理人 賴佩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索維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93, 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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