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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7 年度板簡字第 8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854號 原   告 駱素卿 訴訟代理人 吳耀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沅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沅翰工程有限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陳報本院暨 補繳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零肆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又提起 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 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及 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於書狀雖記載被告為沅翰工程有限公司,惟未提 供其設立登記、統一編號等相關資料以供本院確認該公司確 實存在,且未繳納裁判費,爰依上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正所列被告之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 理人之戶籍謄本暨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0,400元,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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