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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7 年度板簡字第 9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租賃關係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927號 原   告 宥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駿霆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所在地係在臺北 市○○○路○段○○○號3樓,有被告寄發之國有土地租金繳款 通知書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 被告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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