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927號
原 告 宥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駿霆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
經查:本件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所在地係在臺北
市○○○路○段○○○號3樓,有被告寄發之國有土地租金繳款
通知書附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
被告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